申请人:运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23832号“领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20556号“思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现在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计算机周边设备;信号灯;手提电话;音响连接器;照相机(摄影);测量仪器(勘测仪器);感应器(电);电线;光电开关(电器);控制板(电);荧光屏;遥控仪器;电站自动化装置;电子防盗装置;电池;电动开门器;眼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电子芯片”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10月22日第1812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领思”,鉴于中国消费者亦存有对汉字从右向左的认读习惯,申请商标亦可认读为“思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芯片(集成电路)”商品与引证商标维持注册的电子芯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芯片(集成电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其他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