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道丽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7日对第54197208号“CHSIL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616495、7619614号“Silan”商标、第10843297号“SL Silan及图”商标、第7619608号“Silan micro”商标、第7619611号“Silan Azure”商标、第7619613号“Silan opt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有悖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且,被申请人批量囤积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以不正当手段多次摹仿抢注知名品牌,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同时,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定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概况、发展历程;
2、商标设计思路和具体说明;
3、部分引证商标的注册证及类似商标保护记录;
4、行业排名、著名商标证书;
5、网页、展会、杂志宣传及使用;
6、相关资质、认证、荣誉证书;
7、政府项目立项文件;
8、以往商标保护记录;
9、企业年度报告摘要;
10、不予注册的决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0日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半导体器件”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21年10月14日至2031年10月13日。
2、至我局审理时,各引证商标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集成电路”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为“CHSILAN”,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半导体器件;自动定时开关”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半导体器件;电子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并未对其核定使用在“半导体器件”等商品的产地、质量等特点进行描述,且商标本身并不存在欺骗性,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评述。
《商标法》第四条规制的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恶意注册申请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