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275269号“BF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FB 60275269

阅读:141933 2022-1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多燕瘦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卓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275269号“BF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放弃在0506项目上的复审请求,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469813号、第6709333…

  申请人:多燕瘦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卓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275269号“BF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放弃在0506项目上的复审请求,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469813号、第670933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6905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未明确其放弃复审的具体商品,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全部驳回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均予以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均为“BFB”,已构成相同或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巾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卫生内裤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卫生纸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商品来源,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空气净化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6日

本文《关于第60275269号“BF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FB 6027526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46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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