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米斯瓦化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35247号“KIL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698984号“KILIT”商标、第35544888号“KILITO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一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页面材料及引证商标一档案信息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予以撤销,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组合、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在该项服务上,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推销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