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30822号“HUAT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已拥有其版权,作为申请人“华太”系列商标的继承和延续,具有品牌一致性,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高度的一一对应关系,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