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古医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度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97112号“梵净古医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消极、不良的影响,更不会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39937号“梵净高科”商标、第26552763号“梵净•康养乐园及图”商标、第26536372号“梵净•康养乐园及图”商标、第34665104号“梵净农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康复中心;医疗保健”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的“梵净”为佛教用语,其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故,申请商标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