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福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橙庆天和(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19920号“有衣有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62028号“有衣有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166723号“有井有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834511号“有锄有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433856号“有衣有靠 UYU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字形、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极大的差异,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部分引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完全不同的行业,且申请商标经宣传与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购销合同、转账记录和发票、检测报告、版权登记证、产品及包装图片、送货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有衣有田”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有衣有靠 ”、“有衣有食”、“有锄有田”、“有井有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