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乌斯法玛药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07726号“HYLO LIP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在第5类上的“药品”商品限定为“人用药品;兽医用药”商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删减了“绷敷材料;医用敷料”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品;兽医用药”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843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