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袁夫稻田(湖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乘以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14815号“袁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48989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现仍为“动物栖息用干草;新鲜槟榔”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