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九龙坡区丽水阳光幼儿园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80686号“宜生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7138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职业再培训;医疗按摩培训;流动图书馆;组织抽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乐园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幼儿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寄宿学校教育服务;学校(教育)”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幼儿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寄宿学校教育服务;学校(教育)”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