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帆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02797号“延香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349338号“延香堂”商标、第10013024号“延香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未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截图。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文字“延香园”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特点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吧等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外卖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私人厨师服务;蛋糕裱花;关于膳食制备的信息和咨询;备办宴席;果汁吧;旅馆预订;自助餐馆;酒吧服务;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流动饮食供应;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