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满灿(北京)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96453号“关云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5920263号“关云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第37855376号“关云长”商标、第50015904号“关云长”商标、第57496644号“关云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已被我局驳回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三、四已被我局驳回注册,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