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10496号“超浔鸭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鸭脖”以外商品上的复审申请, 因此申请商标不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第11705039号“湘嘴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肉;猎物(非活);腌制肉;猪肉;风肠;板鸭;肉干;熏肉;家禽(非活)”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的复审商品为“鸭脖”。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