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渊
委托代理人:北京威创日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BAYERISCHE MOTOREN WERKE AKTIENGESELLSCHAFT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750332号“IDRIV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2632号决定,于2021年06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7年09月17日至2020年09月16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的在第12类陆、海、空移动装置(自行车除外)等全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未在不属别类的机动车辆和其零部件;陆、海、空移动装置(自行车除外)商品上实际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答辩人宝马股份公司是世界知名汽车制造商,答辩人的BMW、宝马等商标经使用已在中国取得了知名度和影响力。复审商标“IDRIVE”是答辩人2001年独创的智能驾驶控制系统的缩写,iDrive系统的构成要件中不仅包括控制软件,还包括中控触控屏幕和物理控制旋钮、周围快捷键等运载工具零部件,iDrive商标广泛使用在BMW iDrive系统中的各种零部件。iDrive物理旋钮是iDrive系统中重要的零部件之一,位于换挡杆右侧,旋钮周边的快捷键可以快速完成多媒体、地图、导航等功能的切换。答辩人已在BMW主要车型上广泛使用了复审商标 ,且得到了众多媒体的报道。且在部分无效宣告案件中,复审商标已被认定在汽车驾驶控制系统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及华晨宝马的营业执照;
2、BMW宝马汽车部分年度销量及销售收入列表、年度报告、销售代理商列表、中国汽车工业年鉴销量排名、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
3、网络检索结果、词典相关页面复印件、所获荣誉、《中华商标》杂志、相关媒体关于宝马公司的报道情况;
4、iDrive系统百度检索结果;
5、答辩人官网关于BMW众多车型手册介绍截图;
6、《汽车杂志》截图;
7、iDrive的知网检索结果、国内主要媒体对复审商标的报道、汽车网站对iDrive的检索结果;
8、百度百科介绍及2012-2019世界500强榜单;
9、百度百科关于INTERBRAND的介绍及2012-2019全球最佳品牌榜单;
10、宝马中国官方账号关于iDrive系统的微博、汽车之家账号在2020年北京车展期间对iDrive系统的报道;
11、在先无效宣告裁定;
12、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时间戳取证视频;
13、2020年6月iDrive旋钮故障的车辆维修记录及车架号查询结果、深圳市创丰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广东粤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
14、部分车型2018-2020的用户手册;
15、广告合同、订单、相应页面截图;
16、2019年7月、11月出具给上海李奥贝纳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申购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已包含在复审程序中,我局不再赘述。
申请人未对被申请的答辩理由和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0年12月13日向我国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后经我局核准注册在第12类不属别类的机动车辆和其零部件;陆、海、空移动装置(自行车除外)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有效期至2030年12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官网关于BMW众多车型手册介绍截图、证据13 iDrive旋钮故障的车辆维修记录及车架号查询结果、深圳市创丰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广东粤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据14部分车型2018-2020的用户手册显示在规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在BMW主要车型上搭载了“iDrive”智能人机交互系统,并配备了相应的“iDrive”中控触控屏幕和物理控制旋钮、周围快捷键等运载工具零部件。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 iDrive系统百度检索结果、6《汽车杂志》截图、7 iDrive的知网检索结果、国内主要媒体对复审商标的报道、汽车网站对iDrive的检索结果、10宝马中国官方账号关于iDrive系统的微博、汽车之家账号在2020年北京车展期间对iDrive系统的报道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不属别类的机动车辆和其零部件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陆、海、空移动装置(自行车除外)商品与不属别类的机动车辆和其零部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