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商祺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84893号“PUREFR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玩具箱、工作台、木制或塑料制招牌”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48081972号“FREEP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第33370727号“PUREFR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枕头、家具等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宣告无效,至本案审理时,为使用在家养宠物用床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玩具箱、工作台、木制或塑料制招牌”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非类似商品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玩具箱、工作台、木制或塑料制招牌”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申请商标在“玩具箱、工作台、木制或塑料制招牌”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