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中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66734号“中正装饰 ZHONGZHENG DECORA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4411728号“中正”商标、第4219305号“北京中正联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BEIJING ZHONG-ZHENG UNITED TRADE MARK FIRM CO.LTD”商标、第11528310号“中正舆情”商标、第11892019号“中证”商标、第4053756号“正中”商标、第59605778号“ZHONG ZHENG COMMODITY INDIC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因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还认为申请商标含“中正”,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显著识别的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中含“中正”,为国民党前领导人蒋介石的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