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药控股星鲨制药(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11983号“星鲨 A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杀虫剂”商品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8184547号“鲨星”商标、第58693815号“星鲨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第14547982号“Mentholatum 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外观专利介绍、类似情况商标信息、荣誉证明、宣传材料、销售证明等证据。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杀虫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非类似商品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杀虫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申请商标在“杀虫剂”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