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637543号“旭阳RIS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旭阳RISUN 61637543

阅读:25394 2022-1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邢台旭阳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37543号“旭阳RIS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87949号“日上REISUN”商标、第6782354号“REISUN”商标近、第9366…

  申请人:邢台旭阳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37543号“旭阳RIS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87949号“日上REISUN”商标、第6782354号“REISUN”商标近、第9366273号“RISHUN”商标、第16166189号“REISUN”商标、第60707407号“旭阳门配”商标、第16155249号“RISHUN”商标、第14387941号“REISUN”商标、第14387951号“日上REI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申请商标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因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在第6类商品在先申请注册了第9290563号“旭阳RISUN”商标,至当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4日

本文《关于第61637543号“旭阳RIS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旭阳RISUN 6163754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4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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