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仁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36408号“极课速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极课”系列商标之一,申请人的“极课”系列商标均已注册,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速阅”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极课速阅”中的“极课”具有一定的显著性,故申请商标整体用于指定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上并未构成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并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