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万析张(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深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04723号“少女超市 GIRLS MARK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898996号“少女 S LINE GIRLS' S LINE”商标、第21296333号“少女蕾丝”商标、第47573590号“少女五金”商标、第58361955号“THE DAY GIRLS”商标、第9215315号“A ALWAYS GIRLS”商标、第19770109号“PANDA GIRLS”商标、第19770170号“PANDA GIRLS”商标、第31619849号“GIRLS POWER GO 少女”商标、第14265400号“少女衣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共存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多个引证商标已经获准注册,且存在自行变更注册地址的情况。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及包装图片、店面图片、宣传资料、售卖资料、相关合同、物业费用发票、收据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的专用权止于2022年8月6日,现尚处于宽展期内;引证商标九已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2年8月27日的第1805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少女超市”英文及图形组成,整体上并不构成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使用对象等特点,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引证商标九已被撤销,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少女超市”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的主要识别部分“少女”、“GIRLS”呼叫、含义相近,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引证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自制证据或店铺承租资料,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相区分。引证商标五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申请人其他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