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旭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对第38731057号“HASPOR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海澜之家 HLA”系列品牌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2009年,“海澜之家HEILANHOME及图”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及使用的第36911941号“hla spo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2、“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获得保护的相关文件;
3、“海澜之家”品牌所获部分荣誉证书;
4、商标驰字[2009]第116号驰名商标批复文件;
5、申请人企业纳税证明及年度报告;
6、与申请人相关的媒体报道;
7、品牌代言合同、发票及宣传海报复印件;
8、广告合同、发票、参展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并不具有欺骗性和不良影响。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版权登记证书及相关资质证明。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瑞安市旭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1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轮毂箍、汽车车轮毂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4月6日。2020年9月21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浙江旭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等商品上,现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