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缇花园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众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68119号“BORIC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839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会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0302、0307群组的牙膏、清洁制剂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指定使用商品上与第40654650号商标、第2753095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主动放弃“清洁制剂、牙膏”商品,故我局在前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肥皂;假指甲;假睫毛;假发粘贴剂;假睫毛粘胶;口红;保湿乳液”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化妆品;肥皂;假指甲;假睫毛;假发粘贴剂;假睫毛粘胶;口红;保湿乳液”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化妆品;肥皂;假指甲;假睫毛;假发粘贴剂;假睫毛粘胶;口红;保湿乳液”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