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878987号“BUFF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UFFY 57878987

阅读:128639 2022-1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78987号“BUFF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知名大型角色知识产权公司,自身经营范围涉及多个行业,在中国国内设立多家企业进行经营。申请人与多个不同行业的知名品牌进行跨界合…

  申请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78987号“BUFF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知名大型角色知识产权公司,自身经营范围涉及多个行业,在中国国内设立多家企业进行经营。申请人与多个不同行业的知名品牌进行跨界合作、品牌联名,具有较高的商标申请需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和使用能力。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正常商业经营需求进行申请注册的,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收据、授权使用资料、宣传推广材料、荣誉证明、申请人参加社会活动材料、相关媒体报道、作品登记证书、商标注册信息、在先裁定书、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本案证据证据材料在第5517677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加之,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未有效体现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实际的使用意图。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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