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57363号“BAR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08799号商标(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301976号商标(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83606号商标(引证商标二)、第57281149号商标(引证商标四)经我局审查决定,上述商标在新鲜槟榔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