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624785号“虎贲小队 PG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虎贲小队 PGS及图 58624785

阅读:118413 2022-1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奇安信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24785号“虎贲小队 PG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期间,经核准,申请人名称由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奇安…

  申请人:奇安信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24785号“虎贲小队 PG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期间,经核准,申请人名称由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奇安信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类第1377127号商标、第22370328号商标、第21951615号商标、第1617624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显著且突出,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指代事物相同,构图要素、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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