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432890号“民兴东方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民兴东方红 53432890

阅读:65872 2022-1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亿安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彭银秀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8日对第53432890号“民兴东方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大型劳保用品公司,“东方红”作为申请人主打品牌,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60238…

  申请人:广州市亿安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彭银秀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8日对第53432890号“民兴东方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大型劳保用品公司,“东方红”作为申请人主打品牌,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6023863号“亿安东方红”商标、第3434931号“东方红DONG FANG HONG及图”商标、第32161437号“东方红DONG FANG HONG”商标、第35524525号“东方红”商标、第36217038号“东方红DONG FANG HO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关联行业的竞争者,理应知晓申请人商标,其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且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恶意抄袭抢注他人知名品牌,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质量、来源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2、在先案件及相关决定;3、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4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5、申请人及其商标知名度证据;6、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手套撑具、清洁用布、拖把、抹布、家务手套、抛光用手套、园艺手套、厨房用隔热手套、洗车用手套、清扫器”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务手套、洗车用手套、手动清洁器具、牙刷、清扫器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撑具、清洁用布、清扫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家务手套、清扫器等商品或属于相同、类似商品,或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为密切的关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包含显著识别的文字“东方红”,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共存于上述相同、类似或具有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我局对于申请人该部分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理由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30日

本文《关于第53432890号“民兴东方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民兴东方红 5343289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3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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