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750734号“鸿诚冷配 HCLP”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鸿诚冷配 HCLP 28750734

阅读:133032 2022-12-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鸿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曹南岳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28750734号“鸿诚冷配 HCL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曹南岳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填写的个体工商户地址为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福坪社区居委移民新…

  申请人:山东鸿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曹南岳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28750734号“鸿诚冷配 HCL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曹南岳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填写的个体工商户地址为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福坪社区居委移民新村,但是经申请人以“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福坪社区居委移民新村”地址进行查询,并未发现被申请人的工商信息。如若被申请人提交了伪造的营业执照,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2月13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我局经调取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时的基础卷,显示被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名称为广州市南沙区南沙南恩五金机电贸易商行,经营场所为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金洲进港大道60号一楼大堂105,注册日期为2014年8月28日。

  3、我局经查询,显示被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名称为广州市南沙区南沙南恩五金机电贸易商行,经营场所为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金洲进港大道60号一楼大堂105,注册日期为2014年8月28日。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相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3可知,被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真实有效,被申请人并未提交伪造的营业执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时,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存在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对于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另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但申请人未就此提出具体的事实,故对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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