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平方英里咖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江海区跃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48078号“平方英里咖啡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643101号“平方英里 SQUARE MI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13132号“狮丹努 SEDU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3331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713156号“狮丹努 SEDU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713054号“狮丹努 SEDU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9082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3332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1086749号“PRIVATE PALACE及图”商标(第43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另外,引证商标三、六、七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上述商标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三、六、七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三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六、七仍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上述商标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第30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即使同时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平方英里”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平方英里”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六相比较,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淇淋、咖啡饮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六核定使用的冰淇淋、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43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二者即使同时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七相比较,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备办宴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餐厅、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0类复审商品、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