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大粤湾酒业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广州大粤酱香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新华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20755号“大粤湾壹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大粤湾”并没有固定的含义,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同时,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大粤湾壹号”文字构成,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清酒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