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邯郸正大制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12861号“天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05239号“天吉 TIAN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498257号“天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204651号“天之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获奖证明、申请人企业信息、引证商标所有人的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天吉”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显著标识文字“天吉”、引证商标三“天之吉”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钢管、金属脚手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水龙头、金属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