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品品香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42999号“品品香 一年茶三年养七年宝 PINPIN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10313号“品品香 pinpin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771421号“一年茶 三年藏 七年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属无效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鉴于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继续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茶饮料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品品香 一年茶三年养七年宝 PINPINTEA及图”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白茶等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