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850612号“品品香 PINPINTE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品品香 PINPINTEA及图 59850612

阅读:85273 2022-12-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建品品香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50612号“品品香 PINPIN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316008号“品品香茶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

  申请人:福建品品香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50612号“品品香 PINPIN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316008号“品品香茶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申请人放弃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69222号“品品香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3、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91487号“MINIST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2550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8647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4、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564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9316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其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四、七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三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四、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上述两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属无效商标,引证商标四、七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七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鉴于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继续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二者即使同时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五、六相比较,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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