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123987号“PUDU ROBOTIC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UDU ROBOTICS及图 62123987

阅读:102183 2022-12-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普渡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23987号“PUDU ROBO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58697号“PUD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04923号“潽度贸易 PUDU …

  申请人:深圳市普渡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23987号“PUDU ROBO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58697号“PUD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04923号“潽度贸易 PUDU TRA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1861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84887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8485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18184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另外,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PUDU ROBOTICS”与引证商标一“PUDU”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三至六相比较,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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