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尼露•林宝坚尼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41734号“Tonino Lamborghin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0527号“LAMBORGHINI”商标、第2019172号“LAMBORGHINI TROTTORI;LAMBORGHINI”商标、国际注册第959989号“LAMBORGHINI”商标、国际注册第1256080号“SQURDRA CORSE LAMBORGHINI”商标、国际注册第1369015号“LAMBORGHINI SELEZIONE”商标、第38661305号“SAFARIDE及图”商标、第55976720号“牛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LAMBORGHINI兰博基尼为世界闻名的跑车品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创始人TONINO LAMBORGHINI系意大利国宝级超级跑车品牌兰博基尼创始人FERRUCCIO LAMBORGHINI先生的人独生子、继承人。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具有关联关系,双方商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均已共存多年,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同意函,明确表明同意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与使用,因此,引证商标一至五不再构成申请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方打印件;申请人创始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创始人关系介绍;在先判决;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原件及中文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