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智强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32802号“淑岩 蜀留香 SHU LIU 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73468号“蜀留香及图”商标、第60731838号“涂记 蜀留香 SHU LIU XIAN”商标、第15534369号“蜀浏香”商标、第50303419号“蜀流香”商标、第60718929号“蜀留香及图”商标和第437739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淑岩 蜀留香”与引证商标一、二、五相同的中文部分“蜀留香”、引证商标三“蜀浏香”、引证商标四“蜀流香”文字构成相近,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六图形视觉效果相近,七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