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音诺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安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28490号“音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9968326号“诺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音诺”与引证商标“诺音”仅文字顺序不一致,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