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恒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35233号“迈巴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29731号“迈巴赫”商标、第32483585号“迈巴赫MAIBA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宣告无效,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迈巴赫”与引证商标一“迈巴赫”文字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泥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泥商品属于相同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水泥以外的瓷砖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泥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泥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