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台典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酒乡窖酒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29695号“台典为万民服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核准由原申请人转让给本案申请人。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多件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原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台典为万民服务”指定使用在威士忌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同时,申请商标也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