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172472号“麦咭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麦咭堡 39172472

阅读:153365 2022-12-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南金鹰卡通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华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6日对第39172472号“麦咭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国范围内知名的动漫生产基地,其所成立的金鹰卡通频道是广为人知的动漫频道,小飞鱼“麦咭”是申请人独创的知名动…

  申请人:湖南金鹰卡通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华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6日对第39172472号“麦咭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国范围内知名的动漫生产基地,其所成立的金鹰卡通频道是广为人知的动漫频道,小飞鱼“麦咭”是申请人独创的知名动漫形象之一,经过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933244号“麦咭”商标、第24057021号“麦咭当厨”商标、第30210063号“麦咭乐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麦咭”商标应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位于湖南省,被申请人注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角色名称,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商标理应知晓,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金鹰卡通”百度百科;2、中国新声代第三季、疯狂的麦咭等搜索百科;3、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资料;4、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3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策划;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替他人推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会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员招收;饭店商业管理;寻找赞助;广告”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20年3月14日起至2030年3月13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会计;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关于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主张、在案证据以及查明的案情等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规定予以审理。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麦咭堡”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麦咭”,与引证商标二、三“麦咭当厨”、“麦咭乐园”在主要识别文字、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替他人推销;会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员招收;饭店商业管理;寻找赞助;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通性,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位于湖南省,申请人动画形象名称“麦咭”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在先使用且通过宣传和使用已为一定的相关公众所知晓。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一般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申请人请求对其商标给予《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已无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必要,故对申请人该主张不再予以评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保护对象是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本案中,申请人在类似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申请人保护,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审理。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关于该条款其并未明确具体的事实及理由,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相应的证据和主张,我局对此不予支持。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8日

本文《关于第39172472号“麦咭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麦咭堡 3917247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319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