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今粮实业(珠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博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96813号“日月贝 RI YUE B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42974号“明貝及图”商标、第55553015号“日月贝”商标、第3942438号“明贝”商标、第1250262号“明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视觉、设计样式风格、含义等各方面均不相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咖啡;茶;茶饮料;蜂胶;比萨饼;食用淀粉;搅稠奶油制剂;家用嫩肉剂;食用预制谷蛋白;烹饪用谷蛋白添加剂”商品上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面条;月饼;米粉(条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粽子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粽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面条;月饼;米粉(条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