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602083号“LANHAO.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ANHAO.Co 62602083

阅读:37778 2022-12-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蓝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麦创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02083号“LANHAO.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60068号“蓝浩科技LANHAO 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426427…

  申请人:上海蓝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麦创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02083号“LANHAO.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60068号“蓝浩科技LANHAO 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42642770号“LANH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LANHAO. Co.Ltd”与引证商标二“LANHAO”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纤电缆;同轴电缆;汽车电线束;电缆;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机动车辆用充电装置;电池引线;可编程逻辑控制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9日

本文《关于第62602083号“LANHAO.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ANHAO.Co 6260208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30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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