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市文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760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22326号“渔明户外及图”商标、第3605095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活鱼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动物食品、活动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表现形式、设计方式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