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211849号“CAX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AXA 61211849

阅读:152585 2022-1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台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中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11849号“CAX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8809179号“CAX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放弃对该商标的专用权。第59113004号“CAXA 数码大…

  申请人:厦门台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中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11849号“CAX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8809179号“CAX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放弃对该商标的专用权。第59113004号“CAXA 数码大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构成类似。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授权说明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失效已满一年。 引证商标二于2022年6月14日在“金属加工机械;金属成型机;金属加工用机床;泵(机器);轴承(机器部件)”商品上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失效已满一年,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外文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液压泵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前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阀(机器零件);压力阀(机器部件);液压阀;液压滤油器;液压关门器;注油器(机器部件);机械密封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阀(机器零件);压力阀(机器部件);液压阀;液压滤油器;液压关门器;注油器(机器部件);机械密封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液压泵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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