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云联牧场食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15079号“云联牧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05546号“云联”商标,第18567170、15612150号“云牧场”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状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植物种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苹果、植物种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云联牧场”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云牧场”,且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显著区分于引证商标二、三的特定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新鲜水果、植物种子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除新鲜水果、植物种子之外的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水果、植物种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