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源创未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88126号“销妙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已投入实际使用,且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认可。2、申请人仅在“妙”字上做了明显的艺术化设计,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证据;2、其他商标资料。
经复审认为,“销妙招”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的人员招聘等服务上,易被相关公众认知为是对服务内容等特点的直接描述。申请商标整体组合未产生足以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且申请商标所含文字“销”字书写笔画不规范,用作商标易对相关公众尤其是中小学生正确书写汉字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