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书东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名策知识产权认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76154号“鸿运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40434号“鸿运达”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2日
申请人:马书东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名策知识产权认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76154号“鸿运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40434号“鸿运达”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