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来县大南海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78817号“大庚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并非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614384号“大庚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摹仿。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3、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养老院、咖啡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大庚园”与引证商标汉字“大庚园”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