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44797号“联想未来中心LENOVO FUTURE CEN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97157号“联动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595556号“联合未来 JOINT FU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156612号“联诚未来 LIANCHENG FU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41类培训、教育、教育信息、家教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辅导(培训)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辅导(培训)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联想未来中心”与引证商标一“联动未来”,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联合未来”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除辅导(培训)之外的其余服务等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辅导(培训)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