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43493号“SANYO YUSOK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98685号“三洋 SANY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7类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带式输送机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496号“SANY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28994号“三洋 SANY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175077号“三洋 SANY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