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大广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商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沛县电子商务协会
申请人因第18878037号“天下丰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64396号决定,于2021年12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并未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2018年3月19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且一直持续使用至今,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天下丰收2.0交易平台启动宣传片;
2、天下丰收商标许可合同;
3、天下丰收公众号宣传材料;
4、天下丰收交易平台项目协议及公证书;
5、天下丰收微博、媒体宣传网页链接等宣传材料;
6、天下丰收平台展示合同发票及实体照片;
7、天下丰收文字logo版权;
8、北京大广天下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公证书;
9、天下丰收平台发布会议现场照片;
10、西安国际港务区天下丰收项目合作协议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6年1月13日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2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7年2月20日。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以证明申请人许可北京大广天下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27年2月20日止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天下丰收公众号宣传材料、证据4天下丰收交易平台项目协议及公证书、证据5天下丰收微博等证据,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天下丰收2.0交易平台启动宣传片、证据6天下丰收平台展示合同发票及实体照片等材料,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在本案指定期间在“一带一路”农业与食品交易信息平台天下丰收”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交易信息平台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全部复审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可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4日